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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,如果無法﹝或不願﹞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﹝向法院訴請離婚﹞辦理,不過須符合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條件。 
	民法第1052條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 一、重婚。
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 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
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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